一、引言
为了维护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合法权益,服务社会主义建设,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。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现役军人由军事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办理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留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,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,否则也需遵守此条例。
二、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
1.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。
2. 户口登记职业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,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为管辖区,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、镇为管辖区。
3.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,同主管人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,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。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。
三、户口登记的具体内容
1. 常住人口登记:公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,每人只能在一处登记。
2. 出生登记: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3. 变动登记:包括迁入、迁出、死亡、失踪、寻回等变动情况,需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。
四、关于第十七条的详解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户口变动的登记程序和要求。当公民因各种缘故引起户口变动时,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定,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每个公民都应了解并遵守这一条例,确保自己的户口登记信息准确无误。各级公安机关也应加强户口登记管理,确保户口登记职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。